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賴怡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劉又菁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禾豐棧興業股份│大台北商業銀行│101年9月15日│10,000,000元│PA0000000│││有限公司│信義簡易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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