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調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曾月琴
相 對 人 楊明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明吉間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月2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
年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
卷足據,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