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債權人沅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榮森 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151486號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