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九九號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被害人甲○○於警訊中之指訴、
證人 黃智常 於警訊中之證述⑶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及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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