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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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每月積欠之管理費用明細表(按月列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唐照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清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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