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何豐行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
6月22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後因原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本院裁定於96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
96年1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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