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昆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及上訴人乙○○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乙○○部分各為新台幣(下同)110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各該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惠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