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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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721,8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9,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