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3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8日以96年度訴字第435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錢衍蓁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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