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重更(一)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扶助律師 楊貴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8年5月26日起,延長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吳燦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