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抗告人甲○○
乙○○抗告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所為之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應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中華民國96
民事第四庭審判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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