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8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八五五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三年度侵上訴字第三二八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偵字第三一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因犯強盜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0四年一月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洪佳濱
法官陳世雄法官段景榕法官王梅英法官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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