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4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慶(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智慶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楊筑婷
法官胡修辰法官胡佩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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