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克府
陳錫嘉 被上訴人即被告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月22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聲明第1項至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聲明第5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500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此部分應先行徵收裁判費750元,故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20,36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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