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678號

原告 王煥嶧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

複代理人 何勇良

被告 楊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於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楊志鵬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8日向

原告鼓吹購買坐落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5樓房地及停車位,總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

,原告不疑有他,就給付20萬元斡旋金予被告,並簽立 山佳

晏京房屋買賣合約,然查,被告出售上開房地,竟隱瞞系爭

房地有第二順位 林祥 設定擔保債權金額800萬元,且有限制

登記事項,不得移轉予他人,再者被告出售上開房地之坪數

與實際上不符;且被告謊稱上開房地於一年後過戶渠始可節

稅,然查,事後原告查證渠要求簽約後一年過戶,根本無節

稅之利益,在在顯示被告竟隱瞞謊稱上開房地之重要資訊,

致使原告陷於錯誤。從而,原告依民法第88條第1項、第92

條第1項等規定撤銷系爭 山佳晏京 房屋買賣合約,並要求被

告返還20萬元予原告。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返還前開斡旋金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山佳晏京房屋買賣合約、系爭

房屋建物謄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依本院調查結果,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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