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北補字第1432號原告 黃威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智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