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1164號
原告 蕭偊翔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記載有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於起訴狀上僅記載被告為「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所有人」,並未記載被告姓名,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補正確認本件被告究為何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