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清 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清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7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