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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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洪斌
陳懷竹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9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壹、三第一行所載「犯罪事實三、㈡」部分,均更正為「犯罪事實二、㈡」。
理由
一、判決有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院上揭判決之事實欄僅有犯罪事實一、二、㈠、㈡之記載,理由欄壹、三第一行所載「犯罪事實三、㈡」部分,係「犯罪事實二、㈡」之誤植,此部分係文字誤寫顯然錯誤,茲更正如主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