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原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原易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易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懷竹
林政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68
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陳懷竹被訴頂替部分、被告林政升被訴侵占遺失物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懷竹、林政升分別因頂替及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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