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363號

原告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廖天聖

被告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永安

被告 曾秀珊

訴訟代理人江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名稱「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名稱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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