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1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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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1852號

原告 梁紫涵 (即 梁雅惠

被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黃若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1920號兩造間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12,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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