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小包(淨重
叁.柒壹公克、包裝重伍.伍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又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毒品海洛因貳拾貳小包(淨重叁.柒壹公克、包裝重伍.伍伍公克)及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約零.壹公克)均沒收並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一年間及八十四年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三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六三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九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又分別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十一月間起,各連續在彰化縣大村鄉貢旗村頁旗二巷八號住處等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十五時十分許,行經國道一號公路二0六公里南向處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二小包(淨重三.七一公克、包裝重五.五五公克),及供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注射針筒一支,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法警在其上衣口袋內查獲其所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一公克)。經依本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一一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警察隊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坦承不諱,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十二小包(淨重
三.七一公克、包裝重五.五五公克)、注射針筒一支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一公克)扣案,暨彰化縣衛生局出具之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及法務部調查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被告前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三六三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九月八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有台灣彰化看守所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彰所戒字第二○五號函送之證明書一份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分別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八十一年間及八十四年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五月、三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按,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各應依法遞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情節及犯後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十二小包(淨重三.七一公克、包裝重五.五五公克)及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約○.一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注射針筒一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用,業據被告供明,併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俞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羅培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謝鈴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①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