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投刑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投刑簡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一三0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計算機壹臺、簽單統計表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犯罪事實之證據:
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
2、計算機一臺、簽單統計表二張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秋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前開罰金數額,依法提高十倍。)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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