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六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同年五月十七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確定前,即八十八年三月十四日、同年四月十七日更犯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緩刑期間內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八十八年度易更一字第四號),並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秋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麗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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