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四八號
聲請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林鼎鈞 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叁佰陸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叁佰陸拾元││├────────┼─────────────┼──────────────┤│本件程序費用│零元││├────────┼─────────────┼──────────────┤│合計│玖仟叁佰陸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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