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瑩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宗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
106年度簡字第5114號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976號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577號刑事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945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備註││號││││及案號├──────┬────┼──────┬────┤得易科││││││││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判決確定│罰金之│││││││││││日期│案件││├─┼────┼────┼─────┼────┼──────┼────┼──────┼────┼───┼─────────┤│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3月3│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9月│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0│是│新北地檢106年度執│││防制條例│4月,如│日15時、16│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19日│法院106年度│月13日││字第16792號│││(施用第│易科罰金│時許│檢察署10│簡字第5114號││簡字第5114號│││(註定刑表1、2、3臺│││二級毒品│以新臺幣││6年度毒││││││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0元折││偵字第││││││106年度聲字第5221││││算1日││2329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3月3││││││是││││防制條例│4月,如│日22時30分││││││││││(施用第│易科罰金│許為警採尿││││││││││二級毒品│以新臺幣│時點回溯96││││││││││)│1000元折│小時內某時│││││││││││算1日│許││││││││├─┼────┼────┼─────┼────┼──────┼────┼──────┼────┼───┼─────────┤│3│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6月4│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0│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0│是│新北地檢106年度執│││防制條例│4月,如│日16時45分│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5日│法院106年度│月31日││字第18849號│││(施用第│易科罰金│許為警採尿│檢察署10│簡字第5976號││簡字第5976號│││(註定刑表1、2、3臺│││二級毒品│以新臺幣│時點回溯96│6年度毒││││││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00元折│小時內某時│偵字第││││││106年度聲字第5221││││算1日│許│5235號││││││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15│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12│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防制條例│6月,如│日2時許│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月19日│法院106年度│月22日││字第2630號│││(持有第│易科罰金││檢察署│審訴字第1577││審訴字第1577││││││二級毒品│以新臺幣││106年度│號││號││││││純質淨重│1000元折││毒偵字第│││││││││二十公克│算1日││4634號│││││││││以上)││││││││││├─┼────┼────┼─────┼────┼──────┼────┼──────┼────┼───┼─────────┤│5│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6年5月8│臺灣新北│臺灣新北地方│106年9月│臺灣新北地方│107年1│是│新北地檢107年度執│││防制條例│4月,如│日14時30分│地方法院│法院106年度│29日│法院106年度│月8日││字第2858號│││(施用第│易科罰金│許│檢察署│簡字第5945號││簡字第5945號││││││二級毒品│以新臺幣││106年度│││││││││)│1000元折││毒偵字第││││││││││算1日││4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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