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1279號上訴人 謝宜恩 (原名 謝美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3年9月9日103年度訴字第5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51,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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