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722號上訴人 黃俊耀
黃美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 律師複代理人 賴麗容 律師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賴亦寧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