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智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雅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104年度偵字第8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雅玲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
仿冒香奈兒商標髮夾壹個,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98條: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