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2號原告 熊佳偉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 律師被告 姚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納裁判費1,000後,原告應再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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