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0號原告昱昶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坤宏 原告映暉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寶島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肇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被告 林錦星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書記官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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