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翰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昭翰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對本院
107年7月30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586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載稱: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