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務人 張宸瑄 即 張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2│92,507元(其中計│96.7.4~104.8.31│19.71│自民國96年7月19日起至│││息本金65,225元)├─────────┼───┤清償日止,按月依計息金││││104.9.1~清償日止│15│額百分之2.5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