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313號上訴人 李仍舜
李禧元 李春松 李煒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玫 上訴人 林子航 訴訟代理人 秦振翔 視同上訴人 李秋良 (即 李見朝 之承受訴訟人)
李文師 (即 李見朝之 承受訴訟人) 李文章 (兼李見朝之承受訴訟人) 李明位 李明道 郭建宏 李榮曜 李榮進 李榮春 李榮照 李榮泰 李麗卿 李銘崇 李美琴 李美珍 李美娟 李滿滿 李林薰 林澤民 李鉉禾 李皆興 李美麗 李如婕 李礽村 李礽壽 李礽煥 黃宗楷 邱劭旗 鄭豊斌 李美瑜 李昊澤 被上訴人 張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文章、李秋良、李文師為李見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視同上訴人李見朝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死亡, 鍾鶴清 、李文章、李秋良、李文師、 李文星 等人為其繼承人,且上開繼承人就李見朝遺留之遺產經協議分割後,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452、452-1、461、463、464、473、475等地號土地分歸李文章、李秋良、李文師繼承,並已辦妥繼承登記在案,有李見朝之戶籍資料、土地登記謄本、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106年8月22日新北莊地籍字第1064017720號函暨檢附之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名冊、戶籍謄本等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93、357-471頁、卷㈡12-37頁)。惟李文章、李秋良、李文師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以裁定命李文章、李秋良、李文師為李見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黃裕仁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