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紀素秋 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07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0號)未能成立,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8日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107年8月3日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4,3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提出現任在職證明書或陳報聲請人現任職公司名稱,並說明薪資單內「法院代扣」是否為強制執行扣薪?若是,請陳報繫屬(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及其案號。
四、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五、提出聲請人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
六、請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之履行有困難事由及未能達成調解之差距為何,並提出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七、請陳報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並製作家族系統表,陳報扶養義務人及實際負擔扶養權利人之情形。
八、請就每月必要支出26,520元(含扶養費)提出相對應之單據證明,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交通加油費收據、勞健保費、水電瓦斯第四台、手機通話費、牌照燃料稅、保險費、醫療費等各項繳費單據等。
九、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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