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佐帆 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閔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4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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