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翁慶裕 被告 戴益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9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