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74號原告 翁慶裕 被告 戴益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上訴字第9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勝
法官潘翠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