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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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704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劉元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行關於「本院」114年度存字第637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二第三行關於「鈞院」114年度存字第637號之記載,

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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