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94號

上訴人 劉錦坤

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陳文靜 律師

劉素吟 律師

戴國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

法官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尊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