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435號
原告 晏錦伍
被告 林禹丞
陳偉翔
林長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63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林長傑所涉對原告詐欺部分雖非本院審判範圍,惟此部分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等人係屬共犯,惟未經原審裁判,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陳昭筠
法官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
中華民國1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