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18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1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雯瑄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 律師
鄭任晴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099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0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黃雯瑄(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上訴範圍陳稱:僅針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原判決事實、罪名、沒收、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都沒有上訴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70、96頁),明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刑」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沒收、不另為無罪諭知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實體方面(刑之部分):
㈠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否認犯罪(見偵卷第156頁;原審卷第36頁),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99頁),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取犯罪所得,仍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詐欺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被告貿然將其所申辦之金融帳戶、虛擬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致不法份子利用上開帳戶收取詐欺贓款,其所為破壞社會治安、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及經濟社會之穩定,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 黃天正 達成和解、賠償損失(見本院卷第100頁),難認其犯罪情狀有何可憫恕之處,縱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及其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認犯行,且有意賠償告訴人,但和解方案未獲告訴人同意而未能成立和解等犯後態度,在客觀上仍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本案論以幫助洗錢罪之法定最低度刑,並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辯護意旨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見本院卷第24至25頁),自屬無據。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審審酌被告任意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因而危害他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所害非輕,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生損害,暨其於原審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諭知有期徒刑部分如易科罰金、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均為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判決之量刑尚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業已坦承犯行,並有意賠償告訴人,請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從輕量刑。然:本案並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業如前語;另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指為違法。原判決已具體敘明係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關於刑罰量定之一切情狀,而為前揭宣告刑之量定,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其裁量權限,於法並無不合。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方自白犯罪,因斯時本案各項證據已蒐集、調查完畢,故於訴訟經濟助益有限,又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以縱使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犯罪、有意賠償告訴人犯後態度,亦難認原審量刑有何過重之處,原判決雖未敘明審酌及此,仍難謂量刑有何不當。從而,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辯護意旨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01頁)。查:被告雖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足憑,惟考量被告乃是提供同時數個金融帳戶、虛擬帳戶之帳號、密碼,而非單一帳戶資料,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難認就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