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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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289號
聲明人 黃信豪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黃生 原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屬於家事非訟事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十分之五,故為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7條,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