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108號
原 告 陳成富
被 告 阮碧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 伍仟 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肆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