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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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167號
原 告 何新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士翔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地號全部)。
二、前開土地之共有人實際住所與土地登記簿記載「住址」不
符者,應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開土地之實際共有人與土地登記簿記載「共有人」不符者
(如發生繼承之原因事實),則應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其
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為繼承登記之聲明。
四、前開土地現由何人以何方式使用?(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
方式查報)
五、前開土地上如有房屋者,該等房屋坐落大略位置?門牌?構
造材質?層次?建築年代?所有人或使用人有無保留之意願
?(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
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七、前開土地共有人間之關係(父母、兄弟姊妹、伯叔侄或其他
關係等)?
八、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
九、前開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及相關證明資料。
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