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1號
上 訴 人  楊世賓
      登薾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宇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卡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財產權部分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捌萬元及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
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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