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979號
原 告 九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順營
被 告 陳彥豪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