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87號上訴人霖園園藝事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新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景福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度重上字第8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