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小字第4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張栢強
被 告 吳哲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陳報有關本件債權本金及利息計算相關資料。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