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3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緒拾汪振中 即汪林
桂美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835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
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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